上市公司吸收股份式兼并国有企业律师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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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平衡 吴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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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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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市公司吸收股份武兼并国有企业,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国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从而使上市公司概括承受该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兼并方式。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早在1989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规定了吸收股份武兼并这一形式。中国证监会一再强调,股份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要为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服务,并在证监[1997]13号文和[1998]8号文中将吸收股份式兼并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方式推荐给上市公司。故吸收股份式兼并在今后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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