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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杨新京.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1(2):59-60.
作者姓名:杨新京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摘    要: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1993年10月11日上午,张某看见同室办公的检察员彭某将犯罪嫌疑人蒋××(后被判刑)挪用公款一案的侦查材料存放到办公室文件柜里面,遂于当日下午将侦查材料的存放位置告诉了蒋妻杭××,并嘱其:“晚上找人把材料取出来,这样检察院逮捕蒋××就没有证据了,等蒋××取保候审以后就有时间活动了”。张某还提供了作案路线、办公室门锁钥匙。当日夜,杭××召集其兄杭×和亲戚张××、王××驾车至检察院,由杭××、王××在院外望

关 键 词:助理检察员  徇私枉法罪  包庇罪  帮助毁灭证据罪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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