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几种过失渎职犯罪造成财产损失的立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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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贤安.建议修改几种过失渎职犯罪造成财产损失的立案标准[J].中国检察官,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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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贤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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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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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涉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诸种情形,将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几种过失渎职犯罪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立案起点规定为30万元。 《规定》试行一年半以来,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几种过失渎职罪案的情况看,除查办玩忽职守案有一定成效外,对其他几种过失渎职案立案侦查的微乎其微。究其原因,除了少数办案人员对查办新型渎职罪案的业务水平不相适应外,更主要的是《规定》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立案标准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太大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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