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如何运用法律——兼谈诱导性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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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向东,吴群慧.该案如何运用法律——兼谈诱导性侦查[J].中国检察官,2001(6):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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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向东 吴群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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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吴向东),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吴群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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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1999年7月,李某(系宁波市公安局特情)向宁波市公安局报告张某有贩毒嫌疑,后在该局侦查人员的授意下,李某就向张某求购海洛因。张因自己并无海洛因,就从冯某、王某处购入8.7克海洛因转卖给李某。交易结束后,张某、冯某、王某均当即被预先设伏的侦查人员抓获。1999年11月2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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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张某 判处 贩卖毒品罪 侦查人员 人民检察院 有期徒刑 罚金 江北区 宁波市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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