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该案如何运用法律——兼谈诱导性侦查
引用本文:吴向东,吴群慧.该案如何运用法律——兼谈诱导性侦查[J].中国检察官,2001(6):53-54.
作者姓名:吴向东  吴群慧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吴向东),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吴群慧)
摘    要:基本案情] 1999年7月,李某(系宁波市公安局特情)向宁波市公安局报告张某有贩毒嫌疑,后在该局侦查人员的授意下,李某就向张某求购海洛因。张因自己并无海洛因,就从冯某、王某处购入8.7克海洛因转卖给李某。交易结束后,张某、冯某、王某均当即被预先设伏的侦查人员抓获。1999年11月2日,宁

关 键 词:张某  判处  贩卖毒品罪  侦查人员  人民检察院  有期徒刑  罚金  江北区  宁波市  交易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