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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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国弘,高方亮.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公诉权[J].中国检察官,200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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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国弘 高方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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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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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部分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属于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或因无人享有诉权,或虽有人享有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去行使,以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理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的保护政策落到实处。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民检察院仅对刑事案件有权提起公诉,而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没有提起公诉的权力,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提起公诉权的范围,使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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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公诉权 立法建议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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