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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析对“准行贿”的认定
作者姓名:
李振芳
作者单位: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按照刑法条文规定,行贿罪成立的前提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如果缺乏这一要件,那么定罪便失去了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普遍有这样一种情况,送人以财物并没有直白的、明确的目的,换个角度说,其目的是隐性的、不确定的,其送人财物的行为泛泛而言是为了长期的感情投资,这种投资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如果需要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时,反而不用送财物了。笔者将这种情形命名为“准行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
关 键 词:
刑法
行贿罪
不正当利益
“准行贿“
认定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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