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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建议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纳入破坏监管秩序罪主体范围
作者姓名:
康晨生
作者单位: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显然,这一法律条文规定的是破坏监管秩序
关 键 词:
破坏监管秩序罪
主体范围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罪犯
依法
本罪
监管人员
规定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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