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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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丽溶 阮丹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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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高丽溶),国家检察官学院(阮丹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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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照澳大利亚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人都有权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起诉。然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起诉都是由检察官进行的。为高效正确地执行公诉职能,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设有独立的检察署(OFFICE OF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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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制度 起诉 公诉职能 罪行 普通法 检察官 代表 澳大利亚 一般原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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