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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价值取向及其误区
作者姓名:许富仁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合同诈骗罪,由于立法将其归类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成为刑法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也使司法界陷入对此罪进行认定和量刑的困惑之中。目前,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数额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等方面,无论是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司法认定在认识上都陷入种种误区。实质上,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个特殊类型,既然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也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因此,将其重新归于第六章——侵犯财产罪,才是科学的立法价值观的体现。

关 键 词: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文章编号:1003-8477(2007)03-01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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