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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地方国营企业提取奖励基金的几项具体规定
摘    要:为了及时与合理的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提高职工劳动生产积极性,改进技术,增加生产,保障安全。兹根据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3)财经财(财)字第66号令公布之"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结合本省具休情况,对地方国营企业提取奖励基金作如下具体规定:一、企业奖励基金的提取变用按照前中财委(53)财经财(财)字第66号合公布之临时规定执行。二、计算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应该调整的因素,除按前中财委临时规定执行外,属于下列情况者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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