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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探望权行为的成因、对策分析
引用本文:唐兴华.怠于行使探望权行为的成因、对策分析[J].中国审判,2011(5):92-93.
作者姓名:唐兴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摘    要:200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关 键 词:怠于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探望权  成因  行为  《婚姻法》  2001年  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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