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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探望权行为的成因、对策分析
作者姓名:
唐兴华
作者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摘 要:
200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关 键 词:
怠于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探望权
成因
行为
《婚姻法》
2001年
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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