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是否一定“先刑后民”?从一起预付款被抢案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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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钦殿.刑民交叉案件是否一定“先刑后民”?从一起预付款被抢案谈起[J].中国审判,2011(3):8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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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钦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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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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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有两年的业务关系,在业务往来中,都是我把货款交给被告,被告负责给我拉货,货拉回来后交给我验货入库。2007年5月19日,我交给被告41000元货款,被告到外地给我拉货,约14时许,被告给我打电话称“货款在途中被人截车抢走了并已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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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民交叉案件 先刑后民 预付款 2007年 业务关系 业务往来 被告 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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