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应受到平等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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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文清,陈群久.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应受到平等保护[J].人权,2005(4):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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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文清 陈群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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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自贡市司法局
(邹文清),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陈群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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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9月23日,四川省自贡市公交集团宇星运业有限公司吴明伟驾驶本单位川C06222客车自新桥往公园口方向行驶。当行至同心路市曲酒厂门前路段时,因超车与相对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张静(城镇居民,男,20岁)及后坐人张敏(农村居民,女,19岁)当场死亡。事故双方当事人经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解达成协议,调解时交警适用了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2003]20号司法解释中的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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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居民 人身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 人权 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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