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互动信箱
作者姓名:薛守喜  何公宪  方媛
摘    要:违反保密协议未致损失应否赔偿?案例:王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合同约定王女士从事财务工作。2013年4月29日,公司发现王女士擅自将公司的财务数据及上市资料共21份发送到她的个人邮箱,遂通知王女士到公司了解情况。王女士承认此举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答应在5月13日前赔偿公司4700元。5月1日,王女士提出辞职,公司要求王女士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4700元。请问,王女士必须支付这笔赔偿金吗?

关 键 词:公司要求  信箱  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  赔偿金  秘密协议  劳动合同  财务工作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