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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二十几年又与第三人结婚属无效
摘    要:1991年年初,袁某(21岁)与梁某(女,20岁)在工作中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当年年末以夫妻名义同居。1992年12月,两人女儿出生。夫妻双方和女儿以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并相继购买多处房产。由于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一直未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3年2月,袁某与生意伙伴闫某相识,并于当年10月在某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梁某发现后伤心欲绝,希望采取法律手段阻止袁某与闫某的婚姻。请问:梁某可以采取怎样的法律手段?

关 键 词:共同生活  结婚登记  第三人  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双方  法律手段  恋爱关系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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