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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之死
引用本文:滕恩荣.保安员之死[J].法庭内外,2014(12):9-11.
作者姓名:滕恩荣
摘    要:保安员与保安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由于工作性质需要,被保安公司安排到公司之外的工作地点从事保安工作。保安员因身体不适到"黑"诊所输液后,回到公司本部在单位宿舍睡觉时突然猝死。家属找到保安公司对保安员猝死事件讨要说法。经过政府信访部门调解,家属与保安公司达成了对此事的一次性处理协议,并且履行完毕。此后,保安员家属再次就保安员猝死事件向公安部门“讨说法”未果,于是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关 键 词:保安公司  信访部门  公司本部  保安工作  劳动关系  事故伤害  非法行医  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  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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