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公共事
摘    要:香港将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相关决定。明确从2017年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通过普选产生。并明确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超半数委员支持。此前,针对香港社会存在的政改争议,多名中央官员明确表示政改方案必须在基本法框架内提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爱国爱港、不可对抗国家。

关 键 词:香港特别行政区  提名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长官  候选人  民主程序  社会存在  基本法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