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作为第三种民事主体否定论大纲——以法人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为考察线索 |
| |
作者姓名: | 蒋学跃 向静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
| |
摘 要: | 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合伙以民事主体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从民事主体的价值基础和演变逻辑来看,民事主体只应该存在二元模式,不存在第三类民事主体的问题.合伙本身存在的形式是多样的,因此只能根据民事主体的价值评判标准将部分合伙纳入到法人的范畴之中.
|
关 键 词: | 合伙 法人 民事主体 第三类民事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9-8003(2007)06-0109-07 |
修稿时间: | 2007-10-15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