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警察武力权具有国权、职权和自卫权三种属性。它承载着警察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权三重价值和三种职能。但警察武力权与人权也存在价值冲突:当警察行使武力权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广大社会成员的人权以及警察自身人权时,势必或可能威胁、缩减、剥夺违法犯罪行为人以及其他在场人的一定权利和自由,甚至剥夺他们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为调适这种冲突,国际社会通过确立"正当目的、相称、替代和克减、正当程序"四项基本原则制导警察武力权限和行使规则的设定。与国际社会大致相当,中国警察武力立法中的基本原则是"正当目的、必要且有限度地使用武力、层级性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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