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物权法》中他物权新老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姓名:马立钊  章正璋
作者单位:学术界杂志社总编室,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任,编辑,安徽,合肥,230051,博士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100732
摘    要:《物权法》中他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民法通则》、《担保法》和其他物权单行法有了长足的进步,立法的完善性和易于操作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尤其是担保物权的变化最为引人注目。大多数新规定都是科学和必要的,但也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物权法》对失去国有土地的农民的失地补偿没有规定,没有解决宅基地的市场化利用的问题,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单和概括。

关 键 词:《物权法》  他物权制度  改进  不足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