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他物权新老制度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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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立钊 章正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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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学术界杂志社总编室,中国社会科学院 主任,编辑,安徽,合肥,230051,博士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10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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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中他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较《民法通则》、《担保法》和其他物权单行法有了长足的进步,立法的完善性和易于操作性有了较大的提高,尤其是担保物权的变化最为引人注目。大多数新规定都是科学和必要的,但也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物权法》对失去国有土地的农民的失地补偿没有规定,没有解决宅基地的市场化利用的问题,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单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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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他物权制度 改进 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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