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事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审结后执行不了,致使调解成了“空调”,判决成了“白判”。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严肃执法的形象。 1991年4月9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执行期限,即何时将案件执行完毕,未作明确的规定,使“执行难”问题更加明显的暴露出来。司法部门在解释这一问题时作了这样的说明,由于民事执行工作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又强,不宜硬性规定执行完毕的期限。笔者认为这点说明并不能作为不设立执行完毕期限的理由。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包括自愿执行和强制执行方面。有这些措施来保证案件的执行,完全可以用足用够。如有钱可以执行钱,没钱可以执行物,无钱无物可以采取诉讼中止的办法将执行案件中止,这样既可以迅速将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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