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过形式的“知欲构造”——兼论酒后驾车连续撞人事件的罪过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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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荣春 徐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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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4;;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溧水21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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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知"和"欲"可以被分别用来对应罪过理论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知"和"欲"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知欲构造"可以用来对罪过形式重新进行分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将不属于罪过形式的一种。用"知欲构造"对罪过形式所作出的重新分类将有助于在刑法立法上适度紧缩犯罪圈和刑法司法上实现刑法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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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过形式 知 欲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知欲构造 故意 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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