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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年第12号
摘    要:《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4日起施行。《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5号)同时废止。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反倾销案件  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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