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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公证告知制度的法律意义
引用本文:聂莎莎. 论建立公证告知制度的法律意义[J]. 中国司法, 2006, 0(5): 61-63
作者姓名:聂莎莎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证处,北京,100020
摘    要: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这是我国公证立法中第一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公证告知制度。公证告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公证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证当事人实现《公证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体现现代公证制度的公平正义精神;同时,告知制度为公证申请人设定了一项具体的程序性权利:知情权,这对于公证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

关 键 词:公证机构  法律意义  告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  法律后果  公证事项  告知内容  第二款

The Legal Significance of Establishing the Notification System of Notarization
Nie Shasha. The Legal Significance of Establishing the Notification System of Notarization[J]. Justice of China, 2006, 0(5): 61-63
Authors:Nie Shash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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