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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撤销后主管部门的民事责任
作者姓名:俞晓燕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企业法人被撤销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不应追究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对外承担债务只能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不负无限清偿责任。企业法人撤销后,再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显然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悖。笔者认为,企业法人撤销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否承担责任,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企业法人被撤销后,其民事责任均由其主管部门来承担,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企业主管部门也无力承受。但是企业法人撤销后,认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当然免除责任则又是错误的,因为它违背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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