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之立法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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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飞鸣.论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之立法缺陷[J].法制与社会,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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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飞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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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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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在保留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制度和行纪制度之外,又在第402、403条规定了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与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看似融合了两大法系之长,实际上却造成了学理上的混乱和实务中可操作性的缺失。在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因行使介入权而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从而有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理由请求撤销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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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理 隐名代理 行纪 介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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