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我国2001年修订<商标法>接受了第二含义理论--即承认共用名称通过使用可以产生显著性,从而得以注册为商标(第11条第2款)--以来,相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一直不断,尤其是引起广泛争议的小肥羊商标案的发生,使得人们开始担忧,允许共用名称注册为商标而给经营者带来的激励,不免引发过度投资,从而导致无效率的竞争和不公平的结果.但是,从共用名称之本质的经济分析出发,我们可以发现,允许该标识注册为商标实际上是避免出现公地灾难的有效率的做法.另外,商标法上相关制度的设置,也不会产生学者们所担心的不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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