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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立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摘    要: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对于公司能否由一人(股东)组成。尚有争议。主张可以者认为:(1)在我国的经济组织中,全民所有制的占据大头,属于国家作为唯一股东的组成形式,当前社会上的大多数公司符合这种情况,而真正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作为股东组成的公司所占比例甚小。因此。公司如不可以由一人组成,或者说公司条例只调整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设立经济组织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那么,这种公司立法的作用就微乎其微。(2)公司法是确定公司负有限财产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中排除一人公司,目前众多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特别象外贸公司、保险公司等就可能被认为是承担无限责任,不是由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而是由国家以国库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在对外贸易中无疑是十分不利的。(3)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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