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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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伟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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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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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稿首次明确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25年.而我国一直依据《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鉴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具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合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差距将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带来冲击,建议借鉴欧盟的规则,规定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首期5年,可续展4次,最长25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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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用艺术作品 外观设计 保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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