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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姓名:张长红  韦晓丽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张长红),吉林省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检察院(韦晓丽)
摘    要:[基本案情] 申诉人刘某,男,52岁,汉族,高中。 申诉人王甲,男,36岁,汉族,小学。 申诉人王乙(系王甲之弟),男,32岁,汉族,初中。 被申诉人郭某,男,28岁,汉族,高中。 被申诉人郭某于2000年6月私自从绿园区小汽车修理厂,以一万余元的价格购进捷达桥车车

关 键 词:中国  《刑法》  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认定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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