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实施“就地改造”的地位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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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锡琳,鲁德麟.对罪犯实施“就地改造”的地位和作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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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锡琳 鲁德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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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白茅岭农场
(刘锡琳),白茅岭农场(鲁德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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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在实施分类教育的同时,注重分级管理,在犯人行为规范百分考核的基础上,按其恶习深浅,重染系数高低,狱内改造表现好差等在管理上分三级六等处遇。自去年10月又和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四处、宝山区政法办和综合治理办等有关部门取得共识,在市劳改局召开了关于第二劳改总队部分罪犯移押宝山区华山箱包厂就地改造工作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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