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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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力.被告人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J].中国律师,19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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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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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市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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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案审判长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搜出并占有被害人陈某港币Zodo元,手表一只,戒指一枚,同时,迫使陈某交出所谓的“罚款”IUXD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侵犯的财产客体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而非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即被告人当场及后来取得的财物所有权人是陈某,还不能成为国家公共财产。因为这些财产尚未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中,国家还不能对其行使控制管理权,也当然不能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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