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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和抗诉权的探讨
引用本文:余向阳.对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和抗诉权的探讨[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5).
作者姓名:余向阳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关于检察机关的行政起诉权(一)赋予检察机关行政起诉权的理由和法律根据。革命导师列宁指出:“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种: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把案件提交法院判决。”这里,列宁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提起诉讼的职能统一起来了,其中包含提起诉讼是实行法律监督的形式和手段的涵义。也就是说,当检察长发现违法行为时,他有权把案件提交到法院去判决。其中也包括把行政案件提交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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