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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应当成为异地执行的一般原则
作者姓名:赵钢  陈少华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我们认为,作为委托执行制度的法律根据,虽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仅此一条,但从其全部内容来看,较之以往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而言,委托执行制度已经进行了较大的的修改而得到明显的完善,这集中体现在它对受委托法院的适用刚性已经大大加强上面。据了解,当初之所以要对这一制度作较大的修改,其目的在于以期借此解决久治不愈的“执行难”问题。①然而,通过考察数年来的执行实践,人们却发现,原本应在对“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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