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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投票及参选率的思考
作者姓名:王波
摘    要:我国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法规定委托投票制度,有利于选民行使民主权利,使因故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增加了一条实现自己民主权利的途径。在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委托投票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全面地看,委托投票制度实际运作状况如何,它对民主发展进程有何影响?为此,笔者对县乡选举中的“委托投票”现象及参选率问题作如下思考:思考之一:委托投票可划分为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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