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摘    要:[裁判摘要]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是善意的且付出合理的价格,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受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关 键 词:纠纷案  善意取得  权属  财产  刘志  不动产  无处分权人  受让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