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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
摘 要:
[裁判摘要]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是善意的且付出合理的价格,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受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关 键 词:
纠纷案
善意取得
权属
财产
刘志
不动产
无处分权人
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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