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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摘    要: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 键 词: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  财产分配  对外效力  行政确认  婚姻关系  子女抚养  社会公信力

Case of Administrative Confirmation of Divorce Registration:Liang ** v.Civil Affairs Bureau of Yunlong District,Xuzhou Ci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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