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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法释[2021]21号)
摘 要: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关 键 词: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
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
审核意见
社会公共利益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Buies of the Supreme People Court Related to the Report and Verification Procedure over Arbitration Judicial Review Ca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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