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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1〕17号)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药品  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机构  纠纷案件  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人民法院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cision on the Revision of the Rule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Law Application in the Trial of Cases Concerning Food and Drug Disput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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