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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摘    要:[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关 键 词:仲裁机构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仲裁方式  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  裁定  解决争议

Case of Contract Dispute:Mingfa Group Co.,Ltd.v.Baolong Group Development Co.,Ltd.etc.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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