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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19号)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第二款开始部分增加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二、删去第二条中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关 键 词:合同履行过程  《解释》  铁路运输  扶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  旅客人身损害  被扶养人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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