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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
摘 要:
由教育部公布、自4月1日起实施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设立独立学院,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关 键 词:
独立学院
普通高校
名义
学位
学院设置
教育部
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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