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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摘    要:昆明市、玉溪市、澄江县、江川县、华宁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和玉溪市政府《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环保  建筑  拆除△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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