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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务院命令 (國務院命令及所公布的國務院关于农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補充规定,省人民委員会不另转發,希即遵照執行。——甘肅省人民委員会) 國务院关于農業生產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規定,已經經过1958年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九十次会議批准,現在予以公布。國务院总理周恩來 195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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