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不存在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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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界融.市场经济不存在经济法[J].法学,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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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界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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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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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场经济建立后,经济法能否成为独立部门法,这一直是笔者深究的问题之一。“经济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伴生物,在市场经济国度里,不存在经济法这个部门法”。而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法其调整对象分属民商法、国家行为法、政府行为法等部门法所调整;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应属商事法之商事主体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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