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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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伟,唐丽宁.浅议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限度[J].公安研究,2012(6):20-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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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伟 唐丽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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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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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权必须受到监管限度的制约。监管限度的确定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标准。公共利益的确认标准包括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实体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程序标准的任意性决定了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为确认公共利益的唯一标准。因此,公共利益的确认乃至监管限度的设定,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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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 监管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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