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公务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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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辉 顾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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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朱辉),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顾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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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行政法理论中,区分、确定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限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着相应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着行为责任的归属。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鉴于此,本文试就认定公务行为的法律意义、标准以及司法实务略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一、公务行为的概念以及公务行为认定的法律意义1公务行为的概念公务,即国家事务。本文特指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管的,管理社会的各项事务。行政主体是享有并且实施行政权的组织,但是行政权不可能自动实施,行政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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