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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名誉损害救济方式的回应权——兼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
引用本文:岳业鹏.论作为名誉损害救济方式的回应权——兼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J].北方法学,2015(5):58-68.
作者姓名:岳业鹏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回应权是名誉损害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该权利,被报道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回应权可以发挥救济名誉损害、减轻媒体诉讼压力与促进资讯多元等功能。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建议回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张至所有媒体形式,包括印刷媒体与广电媒体,并主要限于事实报道的情形。被报道者行使回应权的,应当限制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

关 键 词:回应权  《出版管理条例》  名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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