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名誉损害救济方式的回应权——兼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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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业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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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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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回应权是名誉损害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该权利,被报道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回应权可以发挥救济名誉损害、减轻媒体诉讼压力与促进资讯多元等功能。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建议回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张至所有媒体形式,包括印刷媒体与广电媒体,并主要限于事实报道的情形。被报道者行使回应权的,应当限制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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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回应权 《出版管理条例》 名誉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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