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也应实行“三审制” |
| |
引用本文: | 赵立新.地方立法也应实行“三审制”[J].人大研究,2010(4):1-1. |
| |
作者姓名: | 赵立新 |
| |
作者单位: | 吉林省人大财经委 |
| |
摘 要: | <正>立法的审次制度体现在现行立法法第二十七条,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这便是所谓"三审制"的审次制度。需注意的是,这里的"三审制"
|
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 三审制 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 立法机关 制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